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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2-15 1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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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2018年12月29日經濟日報,供同學參考
浩鼎案無罪 法官認定兩關鍵
經濟日報 記者黃文奇╱台北報導
浩鼎案纏訟兩年,當初檢察官以行賄、受賄、期約賄賂罪指控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浩鼎董事長張念慈,並以貪污罪起訴翁啟惠,一審結果無罪。從法院的新聞稿看來,法官認定此案無罪的關鍵理由,是「難認有據」。
浩鼎案兩年來喧騰一時,翁啟惠成為中研院史上第一位被以貪污罪起訴,也是首位因案被迫辭職的院長,若從結果來看,翁啟惠贏回了清白,而生技業而可望在來春之時,再度花團錦簇。
檢查官起訴的理由有二:一、張念慈用浩鼎股票,即1,500張技術股,行賄翁啟惠,而翁啟惠以中研院院長身份,圖利浩鼎;二、第一次技術股賄賂未成功,張念慈再幫翁啟惠墊付3,000張浩鼎股款,以翁女兒名義持有,形成賄賂。
翁啟惠、張念慈在浩鼎案中,被控貪污、行賄、期約賄賂,從法律的要件看,「期約」二字為關鍵。所謂「期約」,簡言之,就是兩人之間利益交換的約定。舉例而言,某甲以一定金額(有價之物),交換某乙完成某件事,且兩人都知道金額、執行的內容,並在達成協議後,完成該約定。法官認為,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無法證明翁、張二人有「期約」事實。
對此,法官表示,檢察官指控翁、張二人以1,500張技術股期約賄賂的關鍵證據,是兩人往返的郵件,但該郵件內容僅是張詢問他所代管翁股票之處分作法,而翁也僅回答「OK」,並無法說明是張對翁的「期約賄賂」,因此才會判處無罪。
再者,法官認為,翁啟惠當時是中研院院長,但也是新一代酵素合成寡糖技術的創作人,依中研院規範,有自主詢問廠商授權事宜的權利。
其次,浩鼎案承審法官指出,從檢察官所指控,在第一次張念慈以浩鼎1,500張技術股行賄翁啟惠不成後,再以3,000張浩鼎股票向翁賄賂,並由張先代墊股款,並用翁女兒名義持有股票,事後再由翁返還,但法官認為,兩人以此模式理財,多年來已成慣例。加上翁啟惠的美國帳戶,確實足夠支付當時的浩鼎股款,因此不存在賄賂的事實。
評析
若從結果來看,翁啟惠贏回了清白,而生技業而可望在來春之時,再度花團錦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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