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權權利金的意義為何?
對買方而言,選擇權既為一種權利而非義務,為取得此權利,自然必須付出代價,相對的,賣方提供權利並負擔履約的義務,當然要收取一定的代價,此代價便是選擇權的價值,也就是權利金(Premium)。權利金價格和一般現貨市場的報價一樣,隨著買方願意付出與賣方願意接受的情況,形成市場上的供需,當價格達到買賣雙方均能接受的條件時便可成交,價格也就因而決定。
影響權利金的因素為何?
權利金的價格係由市場供需所決定,而買賣雙方決定權利金價格時,則受到包括現貨價格、履約價格、存續期間、波動率、利率、以及現金股利等因素需所影響。下表列舉當其他因素不變時,各單項因素上漲對買權與賣權之影響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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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權價值 |
賣權價值 |
現貨價格 |
+ |
- |
履約價格 |
- |
+ |
存續期間 |
+ |
+ |
波動率 |
+ |
+ |
利率 |
+ |
- |
現金股利 |
- |
+ |
權利金的價值可分為哪兩部份?
權利金的價值包括履約價值(或稱內含價值)及時間價值。履約價值係指選擇權未到期前履約的獲利,而時間價值則是選擇權權利金高於履約價值的部分。
選擇權賣方為何需繳交保證金?
選擇權賣方需要繳交保證金,是為了保證到期履約的義務。
選擇權買方應支付權利金或保證金?
買方應支付權利金。賣方收取權利金,但需繳交保證金。
選擇權之執行及履約方式為何?
選擇權依履約期限,可分為美式及歐式兩種。美式係指選擇權的買方可於權利期限屆滿前任一日要求履約,而歐式則僅能於到期日要求履約。
指數選擇權的交易策略為何?
1. 看多後市時,可利用買進買權、賣出賣權、買權多頭價差、賣權多頭價差及逆轉組答等策略。
2. 看空後市場,可利用買進賣權、賣出買權、買權空頭價差、賣權空頭價差及轉換組合等策略。
3. 如果預期價格持平,將有狹幅震盪,則可利用時間價差、賣出跨式組合及賣出勒式組合等策略。
4. 如果預期價格有變化,但不確定方向,則可利用買進跨式組合及買進勒式組合等策略。
期貨、選擇權與認購權證之異同為何?
選擇權標的物交割價格(即履約價格)之訂定,係由交易所依特定原則訂定,權證之交割價格則由權證發行者所訂,此一價格在契約存續期間並不會改變,而期貨契約之交割價格係由市場供需決定,其價格會隨市場狀況改變。選擇權與權證市場上由買賣雙方決定的是權利金,並非標的物之交割價格。
選擇權與期貨均無所謂之發行者,於市場之流通數量並無限制,只要有買方與賣方,即可產生部位;而權證必須由具備一定條件之機構發行,其發行數量有限,不能無限制的發行。
選擇權與期貨契約之到期月份係由交易所訂定,一般而言,到期月份多為二、三個近月加若干季月,最長存續期間多為一年以內(部份交易所亦推出期限超過一年之長期選擇權)。認股權證之期限由發行券商訂定,其存續期間多半超過一年。
選擇權與權證之買方均擁有權利,可選擇是否履約。選擇權負有履約義務者為賣方,權證則是由發行者負擔履約義務,必須依買方之要求履行交割義務。而期貨部位一旦建立,在未沖銷前,買賣雙方均有義務履行契約所訂之內容。
權證一經發行,於次級市場所流通者,僅有權利之移轉,至於義務之主體仍為發行者;選擇權市場中,任何人只要建立賣方部位,即必須承擔履約之義務。
選擇權與權證契約賦予買方權利,此一權利有其代價,買方須支付予賣方,即為權利金,也就是選擇權或權證契約的價值,此外,因選擇權賣方負有履約義務,故賣方須繳交保證金以為履約之保證,而權證之義務由發行人負擔,發行人必須具備相當之條件,且必須持有一定數量之標的物以為履約準備,惟並不需要繳交保證金。期貨契約成交時,買賣雙方並無金錢之移轉,所繳交之保證金係作為履約之保證,且買賣雙方均須繳交。
選擇權掛牌時,除了不同到期月份外,尚有不同的履約價格,且於契約存續期間若標的物價格波動至一定程度,須加掛新的履約價格,加上買權與賣權之分別,同時掛牌之契約數量將非常多。權證雖亦有到期月份與履約價格之不同,但其履約價格與到期月份於發行時即已確定,不會隨標的物價格不同而增加,且一檔權證發行時,通常僅有一個到期日與一個履約價格(即一個序列),可視為一檔個股,相同標的物之契約數量不會太多。而期貨掛牌時,僅有到期月份之差異,其契約數量亦較有限。
選擇權的賣方以及期貨之買賣雙方因均負有履約之義務,故繳交保證金以為履約之保證,惟保證金額度多以涵蓋一日最大損失為限,金額較低,故須每日進行結算,於保證金額度低於一定程度時即須補繳保證金。權證之義務由發行券商負擔,必須持有一定數量之標的物方能發行,並未繳交保證金,所以也不須進行每日結算。至於選擇權與權證之買方,於繳付權利金之後便無任何義務與風險,自然不須進行每日結算。
選擇權、認股權證與期貨之特性比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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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權 |
認股權證 |
期貨 |
交割(履約)價格 |
由交易所訂定 |
由發行券商訂定 |
於市場依買賣結果決定 |
到期期限 |
有近月及遠月契約,存續期間多半在一年以內 |
多為一年以上 |
有近月及遠月契約,存續期間多半在一年以內 |
交易價金 |
權利金,買方支付給賣方 |
權利金,買方支付給賣方 |
無 |
保證金 |
賣方繳交 |
無,但發行券商必須具備一定資格,且持有一定數量之標的物以為履約準備 |
買賣雙方均須繳交 |
發行量 |
無限 |
依發行券商所發行之數量 |
無限 |
權利主體 |
買方 |
買方 |
買賣雙方 |
義務主體 |
賣方 |
發行券商 |
買賣雙方 |
契約數量 |
不同履約價格與到期月份組成眾多契約,且會根據標的物價格之波動增加新的履約價格 |
發行時通常只有單一履約價格及到期日,不會隨標的物價格之波動而增加 |
僅有不同到期月份之分別 |
每日結算 |
針對賣方部位須進行每日結算 |
無 |
買賣雙方之部位均須作每日結算 |
選擇權商品Q&A
什麼是臺指選擇權?
答:臺指選擇權係一個契約,買賣雙方約定,買方支付權利金予賣方,而取得未來以特定價格買進(或賣出)大盤指數的權利,賣方收取權利金,則有履約義務,並需繳交保證金。
如何下單交易臺指選擇權?
答:交易人可於其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處進行選擇權契約之交易。下單時應註明選擇權序列名稱(含商品代號、履約價格、到期月份、買權或賣權)、買進或賣出別、委託種類、時效性條件、及交易價格(如下組合單,則為交易價差)。
臺指選擇權交易稅率為何?
答:依期貨交易稅條例之規定,及財政部於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公告之稅率,臺指選擇權之交易稅係按每次交易之權利金金額課徵,稅率為單邊各千分之一點二五;買賣雙方交易人若於到期時履約結算差價者,則按到期結算價,以千分之零點二五課徵交易稅。
何謂造市者制度?功能為何?
答:造市者制度是為了提昇選擇權市場之流動性而設計的一種制度。由交易所選擇特定交易者於市場中進行買賣報價,使交易人在參與市場時能隨時獲知適當且公平的買賣價格。造市者的主要功能在於提昇交易市場的價格密接性、連續性、穩定性、及市場流動性,並協助市場促成交易。
何謂詢價?
答:配合造市者制度的設計,交易人可於必要時透過其期貨商要求造市者提出報價,這樣的行為稱為詢價。詢價的原因視實際情況不一,通常是當交易人欲交易的契約序列無委託或成交價格時發生。交易人一旦提出詢價,詢價訊息將透過行情資訊傳輸至市場及造市者端。
何謂報價?
答:當交易人提出詢價後,造市者必須同時提供其願意交易之買價、買量、賣價、及賣量。這樣的行為稱為報價。造市者一旦提出其報價,交易人可於行情資訊中看到造市者之最佳買賣報價,並決定是否下單參與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