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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注意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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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投資人權益,避免有心人士意圖操縱股價,使股票異常飆漲,造成投資人損失,故證券監管單位(金管會、證交所、櫃買中心)對股價異常波動的個股會列為注意股票,目的是提醒投資人需留意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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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股票會被列為注意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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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為注意股票的8個主要條件: ) F0 y5 U8 D% W8 y" I
$ R6 G/ g$ I. K1. 30個營業日漲幅超過100%
" {7 u1 P8 A, S- H2. 60個營業日漲幅超過130% : D0 _$ A/ m3 x( m+ l C
3. 90個營業日漲幅超過160% + Q* Q; \ s" w% u2 Z' U
4. 近6個營業日累積漲跌超過25% . `; E/ P! p6 |0 v" x: k7 `2 q
5. 當日周轉率10%以上 , y1 Z9 L! }2 A+ J) X4 n* e6 Y; _: \
6. 近6個營業日的累積周轉率超過50% 9 X3 u% G- K4 H8 _/ O
7. 最近6日成交量放大倍數異常。
/ [+ Z7 I8 Q; ~2 o+ E- H* _/ o8. 本益比及股價淨值比異常,且當日週轉率及證券商成交買進或賣出該有價證券金額比率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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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分盤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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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文說就是被列為注意股票太多次之後,主管機關希望投資人買賣時該檔個股時能夠冷靜,就會將它列為處置股票,此時就會需要分盤交易了,而分盤交易不同於現在的電腦即時搓合成交,而是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5~20分鐘撮合一次,全額交割股票約每十分鐘撮合一次)。不僅時間拉長了,股票交割的方式也變的困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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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盤交易就是股票市場的融斷機制,熔斷機制(Circuit breaker / Trading curb)其實就像是保險絲的概念,主管機關規範當價格波動的幅度達到某一個限定的目標(熔斷點)時,對其暫停交易一段時間的機制。此機制如同保險絲在電流過大時候熔斷,故而得名。熔斷機制透過暫停交易的方式,讓陷入瘋狂的市場能夠冷靜下來,也讓投資人能夠有時間思考應對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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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段時間內被列為注意股票的次數過多,就會被處置,也就是分盤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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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Z; Z* k' X! p! M+ h6 X公布交易(注意)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的第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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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之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公司即發布為處置之有價證券: % a1 q7 G$ h D; }% {: z
0 l% m' U5 F* a& o5 s! I# l) e一、連續三個營業日經本公司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發布交易資訊者。 2 l* y c( o# o. ?
3 I5 _7 r% O# }& b; l" f# i二、連續五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內有六個營業日或最近三十個營業 日內有十二個營業日經本公司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發布交 易資訊者。 有價證券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內,第一次依第一項標準發布處置者,本公司於次一營業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同時採行下列之措施: & I( ~, T- ^+ k! D
一、對該有價證券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五分鐘撮合一次,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約每十分鐘撮合一次,變更交易方法 且採行分盤集合競價交易方式之有價證券約每四十五分鐘撮合一次) 。 & ]1 N$ x" e! A. w$ u& }& }+ B
二、通知各證券經紀商於前開期間對於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數量單筆達十交易單位或多筆累積達三十交易單位以上時,應就其當日 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信用交易部分,則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至於當日達上開數量後之 委託亦應於委辦時向其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信用交易部分,則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但信用交易了結或違約專戶、 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專戶或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不含帳號編碼前三碼為「九二九」帳戶)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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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內,第二次(含)以上依第一項標準發布處置者,本公司於次一營業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同時採行下列之措施:
: @& O2 x% w3 N+ ?+ r3 N 一、對該有價證券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二十分鐘 撮合一次,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約每二十五分鐘撮合一次,變更交 易方法且採行分盤集合競價交易方式之有價證券約每六十分鐘撮合一次)。 ) D: Y# m6 z$ d6 E2 j
二、通知各證券經紀商於前開期間對於所有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時,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 賣出證券,信用交易部分,則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但信用交易了結或違約專戶、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專戶或認購(售 )權證避險專戶(不含帳號編碼前三碼為「九二九」帳戶)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者,不在此限。 有價證券因連續三個營業日經本公司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發布交易資訊或連續五個營業日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發布交易資訊,並依本 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發布處置,其在計算發布處置基數期間,曾依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公布注意交易資訊者,該有價證券處置期間調整為次一 營業日起十二個營業日。
* q- F4 _. ?. i* H* U有價證券經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發布處置,其處置原因有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情事,或於處置期間再依上開第六款發布交易資訊,並分析有異常 情事者;或經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或第十三款發布交易資訊,並分析有異常情事者;或本公司認為有價證券之交 易異常有嚴重影響市場交割安全之虞時,或有其他維護市場秩序及交易安全之必要情形,經提報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得採取下列處置措施: 一、依第二項或第三項辦理,但必要時得調整如下:
5 `3 w" E6 \1 A8 k) O$ h( C# u& L(一)該有價證券以人工管制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時間。 : \9 S7 ~- F6 T) m! F/ Y7 Z! ^/ [
(二)投資人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時預收一定比例或全部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或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
5 c9 C* A( t$ N$ N; Q; q(三)該有價證券處置期間。 二、各證券商每日買進或賣出該有價證券之申報金額,總公司不得超過新臺幣六千萬元,每一分支機構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必要時得視 該有價證券交易狀況、市值或發行公司資本額調整各證券商總分公司每日買進或賣出該有價證券之申報金額。但信用交易了結或違約專戶 、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專戶或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不含帳號編碼前三碼為「九二九」帳戶)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者,不在 此限。 三、通知各證券商於買賣交易異常之有價證券時,增繳交割結算基金。 四、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但信用交易了結,不在此限。 五、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該有價證券一定期間之買賣。 六、其他處置。 前項第二款之處置措施,亦得由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特別管理委員會決議證券商申報買進或賣出該有價證券金額及其處置期間。 有價證券之交易經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或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特別管理委員會決議採行處置措施者,其於處置措施執行前與處置期間所發布之交 易資訊日數,不再納入第一項之計算發布處置基數。 有價證券經發布處置後,發行公司提出相關財務業務具體資料申復,經提報監視業務督導會報討論決議後,得終止或調整處置措施。 證券經紀商之綜合交易帳戶於處置期間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適用各該處置規定,並由證券商向各代表人(受任人)就項下委託人達標準者收取一 定比例或全部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 有價證券交易單位低於一千單位者,其成交(委託)量交易單位數據標準,準用第二條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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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是法規細節,沒興趣閱讀者可跳過----------------- 4 t0 e4 v( q0 S% r1 ^3 s6 q1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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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7 ^6 Z7 [" q$ \$ P詳細的證券法規如下 公布交易(注意)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的第二點(僅列出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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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 D; J& `# O: c本公司(證交所)於所設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以下簡稱市場) 每日收盤後,即運用電腦程式分析股票、受益憑證及轉換公司債等有價證券之交易,發現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公告其交易資訊 (漲跌幅度、成交量、週轉率、集中度等) 。 6 R$ u) k1 n }% V# y2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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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交易 (注意) 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二條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表 6 E J0 Z8 M l4 f' i
(一) 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者: 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 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二十八,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十五以上者。 除外情形: 1. 新上市之有價證券在其日成交量首次達到承銷量之五% (若無辦理承銷者,為達到上市數量之○‧五%) 後第六個營業日起,開始計算本項標準。 3. 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 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 (如除權、除息等) 造成價格變動,則於計算收盤價漲跌百分比時,將此項變動因素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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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者: 有價證券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含當日) 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七十五,且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一: 1 其漲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六十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大於當日開盤參考價者。 2 其跌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六十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小於當日開盤參考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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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情形: (1) 新上市之有價證券在其日成交量首次達到承銷量之五% (若無辦理承銷者,為達到上市數量之○‧五%) 後第三十個營業日 起,開始計算本項標準。 (3) 在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含當日) 內,已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布交易 (注意) 資訊之有價證券,不適用本項標準。 (4) 在最近十個營業日 (含當日) 內,已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四、五款公布交易 (注意) 資訊之有價證券,不適用本項標準。 (5) 有價證券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含當日) 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 (如除權、除息等) 造成價格變動,則於計算收盤價漲跌百分比 時,將此項變動因素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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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b- R5 K& v! w! N S7 h (三) 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其當日之成交量較最近一段期間之日平均成交量異常放大者: 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 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二十一 (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 之平均值的差幅須在百分之十五以上) ,且其當日之成交量較最近六十個營業日 (含當日) 之日平均成交量放大為五倍以上 (當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放大倍數的平均值大於一倍時,成交量五倍之標準予以累進調整;例如,全體有價證券放大倍數之平均值為二倍時,則原五倍之標準調整為八倍;全體有價證券放大倍數之平均值為三倍時,則原五倍之標準調整為十一倍,以此類推) ,並其當 日週轉率超過千分之一者。 除外情形: 1 新上市之有價證券在其日成交量首次達到承銷量之五% (若無辦理承銷者,為達到上市數量之○‧五%) 後第六個營業日起,開始計算本項標準。 3 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 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 (如除權、除息等) 造成價格變動,則於計算收盤價漲跌百分比時,將此項變動因素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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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h( p8 o/ [) G. n! L/ a (四) 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其當日之週轉率過高者: 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 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二十一 (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須在百分之十五以上) ,且其當日之週轉率超過百分之五者。 除外情形: 1 新上市之有價證券在其日成交量首次達到承銷量之五% (若無辦理承銷者,為達到上市數量之○‧五%) 後第六個營業日起,開始計算本項標準。 3 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 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 (如除權、除息等) 造成價格變動,則於計算收盤價漲跌百分比時,將此項變動因素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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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證券商當日受託買賣該有價證券之成交買進或賣出數量,佔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量比率過高者: 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 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二十一 (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須在百分之十五以上) ,且證券商當日受託買賣該有價證券之成交買進或賣出數量,佔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量比率超過百分之二十,並逾五百交易單位以上者。 除外情形: 1 新上市之有價證券在其日成交量首次達到承銷量之五% (若無辦理承銷者,為達到上市數量之○‧五%) 後第六個營業日起,開始計算本項標準。 3 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 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 (如除權、除息等) 造成價格變動,則於計算收盤價漲跌百分比時, 將此項變動因素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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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有價證券當日及最近數日之日平均成交量較最近一段期間之日平均成交量明顯放大者: 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 之日平均成交量較最近六十個營業日 (含當日) 之日平均成交量放大十倍以上 (當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放大倍數的平均值大於一倍時,成交量十倍之標準予以累進調整;例如,全體有價證券放大倍數之平均值為二倍時 ,則原十倍之標準調整為十三倍,全體有價證券放大倍數之平均值為三倍時,則原十倍之標準調整為十六倍,以此類推) ,且當日成交量較最近六十個營業日 (含當日) 之日平均成交量放大為五倍以上 (當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放大倍數的平均值大於一倍時,成交量五倍之標準予以累進調整;例如,全體有價證券放大倍數之平均值為二倍時,則原五倍之標準調整為八倍,全體有價證券放大倍數之平均值為三倍時,則原五倍之標準調整為十一倍,以此類推) ,並其當日成交量須超過五百交易單位且當日週轉率超過千分之一者。 除外情形: 1 新上市有價證券在其日成交量首次達到承銷量之五% (若無辦理承銷者,為達到上市數量之○‧五%) 後第六個營業日起,開始計算本項標準。 3 在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 內,已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布交易 (注意) 資訊之有價證券,不適用本項標準。 ( B, u# h3 g7 _9 e(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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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之累積週轉率明顯過高者: 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 之累積週轉率超過百分之一百 (其累積週轉率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累積週轉率平均值的差幅須在百分之六十五以上) ,且其當日之週轉率超過百分之五者。 除外情形: 1 新上市之有價證券在其日成交量首次達到承銷量之五% (若無辦理承銷者,為達到上市數量之○.五%) 後第六個營業日起,開始計算本項標準。 3 在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 內,已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公布交易 (注意) 資訊之有價證券,不適用本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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