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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 什麼是注意股票?什麼是分盤交易?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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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6-23 14:31:04 |顯示全部樓層

為什麼股票會被列為注意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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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股票是五分鐘(或十分鐘或十五分鐘)才成交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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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瞭解原因,請看以下的證券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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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交易(注意)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的第二點(僅列出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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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證交所)於所設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以下簡稱市場) 每日收盤後,即運用電腦程式分析股票、受益憑證及轉換公司債等有價證券之交易,發現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公告其交易資訊 (漲跌幅度、成交量、週轉率、集中度等) 。

公布交易 (注意) 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二條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表

(一) 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者:
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 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二十八,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十五以上者。
除外情形:
1. 新上市之有價證券在其日成交量首次達到承銷量之五% (若無辦理承銷者,為達到上市數量之○‧五%) 後第六個營業日起,開始計算本項標準。
3. 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 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 (如除權、除息等) 造成價格變動,則於計算收盤價漲跌百分比時,將此項變動因素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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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者:
有價證券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含當日) 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七十五,且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一:
      1 其漲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六十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大於當日開盤參考價者。
      2 其跌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六十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小於當日開盤參考價者。
        除外情形:
      (1) 新上市之有價證券在其日成交量首次達到承銷量之五% (若無辦理承銷者,為達到上市數量之○‧五%) 後第三十個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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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開始計算本項標準。
      (3) 在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含當日) 內,已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布交易 (注意) 資訊之有價證券,不適用本項標準。
      (4) 在最近十個營業日 (含當日) 內,已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四、五款公布交易 (注意) 資訊之有價證券,不適用本項標準。
      (5) 有價證券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含當日) 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 (如除權、除息等) 造成價格變動,則於計算收盤價漲跌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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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將此項變動因素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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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其當日之成交量較最近一段期間之日平均成交量異常放大者:
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 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二十一 (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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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平均值的差幅須在百分之十五以上) ,且其當日之成交量較最近六十個營業日 (含當日) 之日平均成交量放大為五倍以上 (當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放大倍數的平均值大於一倍時,成交量五倍之標準予以累進調整;例如,全體有價證券放大倍數之平均值為二倍時,則原五倍之標準調整為八倍;全體有價證券放大倍數之平均值為三倍時,則原五倍之標準調整為十一倍,以此類推) ,並其當 日週轉率超過千分之一者。
      除外情形:
1 新上市之有價證券在其日成交量首次達到承銷量之五% (若無辦理承銷者,為達到上市數量之○‧五%) 後第六個營業日起,開始計算本項標準。
3 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 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 (如除權、除息等) 造成價格變動,則於計算收盤價漲跌百分比時,將此項變動因素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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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其當日之週轉率過高者:
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 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二十一 (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須在百分之十五以上) ,且其當日之週轉率超過百分之五者。
      除外情形:
1 新上市之有價證券在其日成交量首次達到承銷量之五% (若無辦理承銷者,為達到上市數量之○‧五%) 後第六個營業日起,開始計算本項標準。
3 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 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 (如除權、除息等) 造成價格變動,則於計算收盤價漲跌百分比時,將此項變動因素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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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證券商當日受託買賣該有價證券之成交買進或賣出數量,佔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量比率過高者:
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 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二十一 (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須在百分之十五以上) ,且證券商當日受託買賣該有價證券之成交買進或賣出數量,佔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量比率超過百分之二十,並逾五百交易單位以上者。
      除外情形:
1 新上市之有價證券在其日成交量首次達到承銷量之五% (若無辦理承銷者,為達到上市數量之○‧五%) 後第六個營業日起,開始計算本項標準。
3 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 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 (如除權、除息等) 造成價格變動,則於計算收盤價漲跌百分比時, 將此項變動因素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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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有價證券當日及最近數日之日平均成交量較最近一段期間之日平均成交量明顯放大者:
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 之日平均成交量較最近六十個營業日 (含當日) 之日平均成交量放大十倍以上 (當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放大倍數的平均值大於一倍時,成交量十倍之標準予以累進調整;例如,全體有價證券放大倍數之平均值為二倍時 ,則原十倍之標準調整為十三倍,全體有價證券放大倍數之平均值為三倍時,則原十倍之標準調整為十六倍,以此類推) ,且當日成交量較最近六十個營業日 (含當日) 之日平均成交量放大為五倍以上 (當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放大倍數的平均值大於一倍時,成交量五倍之標準予以累進調整;例如,全體有價證券放大倍數之平均值為二倍時,則原五倍之標準調整為八倍,全體有價證券放大倍數之平均值為三倍時,則原五倍之標準調整為十一倍,以此類推) ,並其當日成交量須超過五百交易單位且當日週轉率超過千分之一者。
      除外情形:
1 新上市有價證券在其日成交量首次達到承銷量之五% (若無辦理承銷者,為達到上市數量之○‧五%) 後第六個營業日起,開始計算本項標準。
3 在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 內,已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布交易 (注意) 資訊之有價證券,不適用本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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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之累積週轉率明顯過高者:
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 之累積週轉率超過百分之一百 (其累積週轉率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累積週轉率平均值的差幅須在百分之六十五以上) ,且其當日之週轉率超過百分之五者。
      除外情形:
1 新上市之有價證券在其日成交量首次達到承銷量之五% (若無辦理承銷者,為達到上市數量之○.五%) 後第六個營業日起,開始計算本項標準。
3 在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 內,已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公布交易 (注意) 資訊之有價證券,不適用本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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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交易(注意)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的第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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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價證券之交易,連續五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內有六個營業日或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內有十二個營業日經本公司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發布交易資訊者,本公司於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同時採行左列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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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該有價證券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五分鐘撮合一次,全額交割股票約每十分鐘撮合一次)。
(二)通知各證券經紀商於前開期間對於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      數量單筆達一百交易單位或多筆累積達三百交易單位以上時,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至少五成以上之買進價金或
賣出證券,信用交易部分,則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至於當日達上開數量後之委託亦應於委辦時向其收取至少五成以上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信用交易部分,則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但信用交易了結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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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內,曾依前項規定發布處置者,其當日再次依前項標準發布處置,本公司於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同時採行左列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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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該有價證券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十分鐘撮合一次)。
(二)通知各證券經紀商於前開期間對於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數量單筆達五十交易單位或多筆累積達一百五十交易單位以上時,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信用交易部分,則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至於當日達上開數量後之委託亦應於委辦時向其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信用交易部分,則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但信用交易了結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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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經依本點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發布處置,且其處置原因含有第四點第一項第八款情事,或於處置期間再經本公司依上開第八款發   布交易資訊者;或本公司認為有價證券之交易異常並有嚴重影響市場交割安全之虞者,應提報監視業務督導會報討論;經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得採取左列處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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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點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處置措施,但必要時得調整如左:
  1.該有價證券以人工管制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時間。
  2.投資人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時預收一定比例或全部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或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
  3.該有價證券處置期間。
(二)各證券商每日買進或賣出該有價證券之申報金額,總公司不得超過新台幣六千萬元,每一分支機構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萬元,必要時得視該有價證券交易狀況、市值或發行公司資本額調整各證券商總
      分公司每日買進或賣出該有價證券之申報金額。但信用交易了結時 ,不在此限。
(三)其他經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之處置。
前項第二款之處置措施,亦得由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特別管理委員會決議採行並議定處置期間。
有價證券之市場價格,發生連續暴漲或暴跌情事,並使他種有價證券隨同為非正常之漲跌,而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或有價證券發生其他異常之情事,顯足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者,得經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停止該有價證券一定期間之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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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之交易經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或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特別管理委員會決議採行處置措施者,其於處置措施執行前與處置期間所發布之交易資訊日數,不再納入本點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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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之綜合交易帳戶於第一至第三項處置期間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適用各該處置規定,並由證券商向各代表人(受任人)就項下委託人達標準者收取一定比例或全部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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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析與交易實務的基礎教學文章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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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5-20 08:55:25 |顯示全部樓層
這倒是上了一課: w! c4 C- ?: ]* V/ |. A) G7 f 謝謝校長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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