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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期交所2新制 12月2日起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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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31 10:56:5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期交所議價申報鉅額交易制度與縮短行情揭示時間間隔措施將在122同步上線。屆時交易人於議定價格後,委由期貨商向期交所申報,經檢核確認後即可成交,而行情揭示時間間隔將由現行每250毫秒揭示一次縮短至每125毫秒揭示1次。
期交所表示,對大額部位交易人而言,其交易策略多同時涉及不同商品或不同市場間交易,該交易講究執行時效性及完整性,透過議價方式是這些交易人慣用的交易方式,可降低逐筆撮合交易無法確定交易對手或交易數量的不便。
此外,目前許多專業機構法人,如投資銀行、退休基金、避險基金等,在海外市場即有交易台股指數或台灣相關證券標的的衍生性商品,並以議價方式為之;此類交易原本不透過集中市場,而在海外OTC市場進行。
開放議價申報鉅額交易制度後,將有助於吸引OTC交易至交易所市場交易,進一步提升法人參與市場的意願。
且該交易可選擇自一般交易市場進行平倉,或交易對手為降低市場風險而利用一般交易市場進行部位拋補,也將使期貨市場流動性、交易量更進一步提升。
另外,在執行同一標的期貨與選擇權Delta或波動率等策略交易時,因期貨與選擇權價格敏感度不同,該組合中選擇權契約數量往往遠高於期貨契約數量,現行組合式買賣申報之每一契約數量皆須符合鉅額交易,門檻恐過高。
因此,期交所也一併調降相關策略交易鉅額交易門檻,放寬為同一標的之期貨與選擇權組合式委託,如台股期貨與台指選擇權組合,僅須每1選擇權契約符合最低門檻400口規定,即可進行鉅額交易。
屆時交易人可選擇鉅額交易方式,若有議定好的交易對象、契約、價格及口數,交易人可透過期貨商向期交所申報,經檢核後確認成交。若交易人並無特定交易對手,則可透過現行逐筆撮合鉅額交易方式,將鉅額交易委託,藉由期交所撮合系統,與其他逐筆撮合鉅額交易委託進行撮合,鉅額委託無法即時撮合成交,也可透過行情揭示增加成交的機率。

資料來源:YA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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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1 07:33:55 | 顯示全部樓層
謝謝分享~
發表於 2013-11-3 17:40:27 | 顯示全部樓層
謝謝您的分享
 樓主| 發表於 2013-11-6 15:06:40 | 顯示全部樓層
謝謝回覆~~
發表於 2013-11-7 14:26:21 | 顯示全部樓層
谢谢分享!
發表於 2013-11-30 22:29:24 | 顯示全部樓層
謝謝分享。
發表於 2014-1-6 12:01:32 | 顯示全部樓層
謝謝您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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